《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征稿函
一、简介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以下简称《评论》)创刊于2001年,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和比较法专业研究生独立组织与编辑的学术辑刊,每年出版1-2期。往期刊物可在北大法宝中查看。
《评论》兼顾理论研究与实务透视,内容涉及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和比较法研究(包括基本理论、外国法译介、中外法律比较以及外国法之间的相互比较)的各个领域,形式上以论文、译文、评论、书评为主。
《评论》编辑部目前正在筹备下一期(第16卷·总第19辑)的编辑、出版工作,本卷拟设栏目如下:
专题论文
国际法理论与历史专栏
国际司法实践专栏
国际法教学专栏
学术书评
名家译作
《评论》现面向国内外征集稿件,欢迎校内外师生来稿。
二、征稿要求
1. 论文必须是符合学术规范、未曾公开出版的原创作品。
2. 书评字数在5000字以上,论文字数在10000字以上。
3. 格式和字体全文统一。
4. 引文须注明出处,注释体例请参照《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注释体例》(见下文)。
5. 来稿请附英文标题,译文请附原文。论文请附250字左右的中英文内容摘要和3到5个中英文关键词,并注明作者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学历、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三、文稿提交
1. 截止日期:按照《评论》的编辑、出版周期,本期《评论》的截止收稿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
2. 提交方式:电子邮件发送至投稿邮箱pkuiaclr@163.com,邮件主题和论文附件请统一标注为“作者单位+作者姓名+论文标题”。
四、审稿程序及稿酬
1. 《评论》目前对于决定刊用的稿件不支付稿酬,赠送作者该杂志一册。
2. 所有来稿将按照《评论》内部标准的审稿程序规则审查稿件。对《评论》的任何投稿都会在收到投稿之日起两个月内回复录用情况,请勿在审稿期间内将稿件投向他处,如投向他处,请务必来信告知。
3. 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请邮件联系pkuiaclr@163.com。
欢迎社会各界不吝赐稿!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编辑部
2021年3月29日
附:《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注释体例》摘要
1. 请使用脚注,每篇文章的所有注释编号连排。
2. 正文引文超过 100 字的,应另起一段、不加引号、中文全角状态下整体缩后两格并变换字体为楷体。
3. 引用图表,在图表下直接注明来源,不必另加注释。
4. 注文提及文献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及版次(如有。通常情况下“第一版”可省略),页码。例如:陈兴良著:《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修订三版,第23页。
6. 报纸为: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例如:李秦:《从国际法透视中美撞机事件》,载于《人民日报》,2001年5月12日第三版。
7. 请注明是作者的著、编、主编还是整理。
8. 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则径注“同上注,第×页”;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在作者名之后,注明“前引注N,第×页”。
9. 著者或编者为两人的文献,在第一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第二次引用时可只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著者或编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文献,从第一次引用开始可以只标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10. 引用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时,应首先注明特定文章作者,然后依次为文章名,文集编者名,收入该文之文集名,出版者,地点及版次,页码。例如,于凡:《皮诺切特案及相关法律问题》,载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法学魅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753页。
11. 翻译作品应分别注明著者(及国籍)和译者。例如:【苏】童金主编,邵天任、刘文竹、程远行译:《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1月,第392页。
12. 法律规范性文件,应注明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及发布日期。例如:财政部《关于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第25号,1995年7月17日。
13. 直接引文之注释不加引领字“参见”,间接引文之注释应加引领词“参见”;如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用“另参见”为引领词。对立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诸如“不同的见解,请参见”之类。
14. 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时,应注明“转引自”。转引文献时,应先注明原始作品 之相关信息,再注明转引所据之文献。
15. 翻译并引用外文著作,注释应直接使用该外文。但说明性文字应使用中文。例如:Matthew Crave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 Perspectiveon Its Develop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pp. 12–15.
16. 引用条约等国际文件,除非特别强调英文,或中文翻译有误,应使用中文作准文本。
17. 引用国际组织机构报告时,应标明机构名,报告名,编号,第几页或第几段,但联大决议和安理会决议等可略去机构名和报告名,直接在 UN Doc.后标出文件编号。例如:UN Doc. A/RES/64/259, para.10.
18. 引用网站上的文献,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网址(网址应取消超链接),访问日期。例如:David R. Johnson, “Law-making and Law Enforcement in Cyberspace”,available at http://www.eff.org/pub/legal./ , last accessedat March 1, 2002.